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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重大盜劫包庇罪量刑是怎樣規定的

有關重大盜劫包庇罪量刑是怎樣規定的

為了維護我國社會的穩定發展,打壓犯罪違法分子,我國規定,幫助公安機關檢舉和揭發壞人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對於這一點,可能很多人從小就知道。可是在現實生活中,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我國公民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會對犯罪分子進行包庇,這樣的話,是很不利於國家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的。殊不知,包庇犯罪份子,那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接下來,小編將專門為大家介紹有關重大盜劫包庇罪量刑是怎樣規定的問題。

一、有關重大盜劫包庇罪量刑是怎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0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有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該條規定的罪名是窩藏罪、包庇罪。

關於“情節嚴重”如何認定,法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尚未作出相應的規定,實踐中各地認識不一,造成量刑的偏差。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把握:

1、從窩藏、包庇的對象看,符合下列四種對象條件之一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⑴犯罪分子罪行嚴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⑵犯罪分子正在被通緝的;

⑶犯罪分子正在被公安機關追捕,情況緊急的;

⑷犯罪分子是脱逃犯、越獄犯的。需要注意,對行為人“明知”的範圍應限定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窩藏、包庇,不需要明知犯罪分子屬於上述四類對象。

2、從窩藏、包庇的行為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⑴行為足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正在進行的追捕的;

⑵在較長時間內持續不斷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

⑶窩藏、包庇犯罪分子三次以上或窩藏、包庇犯罪分子三人以上的。

3、從妨害司法的後果看,符合下述三種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⑴因窩藏、包庇行為造成犯罪分子長期不能歸案的;

⑵幫助犯罪分子逃往境外的;

⑶因窩藏、包庇行為至犯罪分子未能及時歸案,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

二、窩藏包庇罪如何認定?

根據刑法第310條第2款的規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這裏涉及窩藏、包庇罪與其所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所犯之罪的共犯之間的界限。窩藏、包庇罪是在他人犯罪以後為使其逃避刑事追究而予以窩藏或者包庇,因而是一種妨害司法活動的犯罪。然而,如果事前通謀而在他人犯罪後又予以窩藏或者包庇的,則構成共同犯罪。這裏的事前通謀,根據1986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窩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如何理解的請示答覆》的規定,是指窩藏、包庇犯與被窩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動之前,就謀劃或合謀,答應犯罪分子作案後給以窩藏或者包庇。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員要去實施犯罪,事後予以窩藏、包庇或者事先知道作案人員要去實施犯罪,未去報案,犯罪發生後又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都不應以共同犯罪論處,而單獨構成窩藏、包庇罪。因此,通謀與明知是有所不同的,通謀具有謀劃或合謀的內容,唯有如此,才構成共同犯罪。

(一)本罪與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

窩藏、包庇行為是在被窩藏、包庇的人犯罪後實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後產生的,即只有在與犯罪人沒有事前通謀的情況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為人事前與犯罪人通謀,商定待犯罪人實行犯罪後予以窩藏、包庇的,則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10條第2款規定,犯窩藏、包庇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於窩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偽證罪中的故意作虛假證明為犯罪人隱匿罪證的行為,與窩藏、包庇罪有相似之處。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1)本罪為一般主體;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只限於證人、鑑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2)本罪發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偽證罪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3)本罪是通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採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掩蓋的是何案件有重要關係的犯罪情節。(4)窩藏、包庇的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而偽證罪所包庇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

(三)本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論認為,消滅罪跡與毀滅罪證的行為構成包庇罪。本法增設了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之後,也有人

認為包庇罪包括幫助湮滅罪跡和毀滅罪證的行為。我們認為,根據刑法的規定,包庇罪應僅限於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而不包括幫助犯罪人毀滅或者偽造證據的行為。不過,這兩種犯罪的法定刑相差較大,如何合理劃清其界限,還需要研究。

可以看出,我國針對因當事人包庇犯罪分子而造成的後果的輕重來依法處決包庇人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包庇,是很不利於社會的穩定的。對於這一點,大家一定要有一個認識。俗話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生活中,不管因為什麼原因,當我們發現了犯罪分子的蹤跡,就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應,切不可為犯罪分子提供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