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對於遺棄罪都有哪些規定?
各國法律對遺棄罪都有哪些規定?
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1、我國刑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七條 暴力千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 對未成年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 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或者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殘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收養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 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利用殘疾人的殘疾,侵犯其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2、日本刑法典第三十章遺棄罪中規定,“第二百一十七條遺棄因年老、年幼、身體障礙或者疾病而需要扶助的人的,處一年以下懲役。第二百一十八條對於老年人、幼年人、身體障礙或者病人負有保護責任而將其遺棄,或者對其生存不進行必要保護的,處三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懲役。第二百一十九條犯前兩條之罪,因而致人死傷的,與傷害罪比較,依照較重的刑罰處斷。”日本學者認為,刑法第兩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是單純遺棄罪。其主體無特別限制,除對被遺棄者沒有保護責任者外,任何人都是本罪的主體。對象,是因為老、幼、殘廢和疾病而需要扶助之人。行為,是指狹義的遺棄,指換地方,即將被遺棄者轉移到危險境地。結果,要求被遺棄者在生命、身體上處於被侵害的危險狀態。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是保護責任者的遺棄罪。其主體,應是在法律上對之負有保護責任的老人、幼兒、殘廢或病人,必須是居於特殊地位的人。對象,是指老人、孩子、殘廢和患病者。行為,就是遺棄或不進行其生存上所必要的保護。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是遺棄致死傷罪,是指犯有單純遺棄罪、保護責任者的遺棄罪以及遺棄尊親屬罪,因而致人於死傷的,應比照傷害罪,從重處斷。
3、德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遺棄罪規定:
1、行為人將某人置於無助的狀況或者在無助的狀況丟下不管,儘管行為人保護着該人或者其他有義務幫助該人,和因此使該人遭受死亡或者嚴重的健康損害的危險的,處三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自由刑。
2、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自由刑,如果行為人:針對其兒童或者委託他教育或者進行生活指導照料的人實施該行為,或者由該行為導致被害人嚴重的健康損害。
3、如果行為人由該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處不低於三年的自由刑。
4、在第二款的較輕的嚴重情形中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自由刑,在第三款的較輕的嚴重情形中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自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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