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窩藏罪的定罪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一、窩藏罪的定罪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窩藏罪的定罪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窩藏罪的定罪量刑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我國,指明知對方是犯罪分子而為其提供隱蔽的場所或逃跑的條件,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如果雙方事前通謀,則以共同犯罪論處。

窩藏罪沒有時間上限制,主要認定在你的主觀意識於客觀動作,如果派出所硬説你是窩藏,那麼是需要相關證據的。

二、窩藏罪的構成要件

(一)犯罪的客觀方面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住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其中,“窩藏”主要包括:a提供隱藏處所,例如將犯罪人留宿於家中;為犯罪人包用客房,租賃房屋,介紹至親友處隱藏。b提供財物,資助或協助犯罪人逃匿。例如提供路費、住宿費;給隱藏起來的犯罪分子送水、送飯等。提供其他便利條件幫助逃匿。例如為犯罪分子帶路;指示逃匿的方向、路線、地點;提供交通便利等。

(二)犯罪的客體

犯罪的客體是是司法機關追訴、制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動。

(三)犯罪的主觀方面

窩藏罪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對方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窩藏,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四)窩藏罪的主體

1、犯罪分子本人不能成為窩藏罪的主體。犯罪分子在犯罪後,往往自行隱避或毀滅、偽造證據,逃避司法機關的偵查及追捕。客觀上説,這種行為必然會影響司法機關的追訴、審判等活動,具有社會危害性。但由於這些都是犯罪的後續行為,所以根據刑法理論的規定,不再定窩藏罪。但如果這一行為超出了先行行為構成其他犯罪構成的話,就另行論罪。

2、共同犯罪人相互間不能成為窩藏罪的主體。交待共同犯罪事實是成立自首或坦白的前提條件。故共同犯罪人相互間不能成為窩藏罪的主體。

3、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成為窩藏罪的主體。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故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不能成為窩藏罪的主體。如果已滿16週歲的人與未滿16週歲的人共同實施了窩藏行為的,不能成立共同犯罪,而應對已滿16週歲的人單獨定罪。

公安機關的批捕請求若是被檢察院批准了,那麼就可以帶着逮捕證將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抓捕,若是此類犯罪嫌疑人在逃的,那麼公安機關會在網上發佈通緝令。任何人在看到被通緝時,需要向司法機關彙報其行蹤,若是發現者非但不將在逃者的行蹤告訴公安機關,反而為其提供幫助的,那麼發現者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窩藏罪的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