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刑法對操縱證券市場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一、現行刑法對操縱證券市場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户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現行刑法對操縱證券市場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綜上所述,不法分子操作股票期貨等證券,導致成交量和價格出現異常,情況嚴重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在立案方面有幾個標準,單獨或者合謀持有股票數量佔其流通總量30%以上,通過關聯賬户自買自賣,在20天內證券成交量在成交總量20%以上,都達到立案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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