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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操縱證券市場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一、刑法對操縱證券市場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刑法對操縱證券市場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刑法對操縱證券市場罪既遂的定罪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户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犯罪特徵

(一)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户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三)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犯罪的客體

本罪侵害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對於操縱證券市場罪的具體定罪量刑情況,是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三種情節來進行判決處理的,特別是涉及到情節一般、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情況是需要區分不同的犯罪事實來埋認定的,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