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非法拘禁構罪標準

非法拘禁構罪標準

日常生活中有的人因為債務等原因非法拘禁他人,從而觸犯了刑法。那麼,什麼是非法拘禁罪呢?非法拘禁罪的構罪(立案)標準又是什麼呢?本站為您解答非法拘禁構罪標準。

一、概念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二、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試行)》: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公安機關受理的一般人員非法拘禁案,參照適用上述標準。

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非法拘禁的立案標準主要規定了六種情形,由於非法拘禁涉嫌刑事犯罪,如行為人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建議行為人及時聘請律師,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標籤:非法拘禁 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