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罪的構成特徵是怎樣的
一、拐賣兒童罪的構成特徵是怎樣的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兒童的行為。所謂拐騙,是指行為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兒童脱離家庭或監護人併為自己所控制的行為。所謂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為。所謂收買,是指為了再轉手出賣而從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手中買來被拐騙兒童的行為。所謂販賣,是指行為人將買來的被拐的兒童再出賣給第二人的行為。接送、中轉,是指在拐賣兒童的共同犯罪中,進行接應、藏匿、轉送、接轉被拐騙的兒童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根據本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兒童罪。
二、拐賣兒童罪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0、241、242條對拐賣兒童罪有如下表述(注:因《刑法》將拐賣婦女、兒童列一起表述,此有刪節,只保留拐賣兒童內容):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第二百四十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可以説拐賣兒童罪屬於行為犯,一般行為人是基於出賣的目的,而對兒童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等行為中的一種,那麼就可以以拐賣兒童罪論處。通常認定構成本罪的,將對行為人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還會判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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