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法集資如何追回?
一、非法集資如何追回
關鍵是要看非法集資者那裏還有多少錢.對非法集資的處置流程一般是這樣的:案發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成員單位成立專案組(或工作組)。按照案件的實際情況組織對非法集資活動的取締和公告的發佈工作。對集資羣眾身份、集資數額等進行逐筆登記,掌握案件的集資總人數、集資總金額、已返金額和未返金額等情況。專案組對涉案企業(個人)的債權清收、資產保全,以及對涉案資產通過公開拍賣的方式進行變現,用於集資款的清退。專案組根據清理後的剩餘資金,按集資參與者集資額比例,制訂統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則、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實施清退,並以處置報告的形式結束案件善後處置工作。
二、集資詐騙合同無效
即認為刑法屬於強制性法律規範,集資人的借款行為在刑事上構成犯罪,觸犯了刑法規定,必然也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效合同的情形,應認定合同無效。
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1號審判委員會會議紀要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借款人的借款行為已經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構成集資詐騙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出借人起訴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保證合同無效,並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的規定確定保證人的民事責任。
三、相對無效
。集資人的借款行為在刑事上犯罪,在民事上,應認定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主觀上構成欺詐。該欺詐行為損害的是相對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故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應認定為合同可撤銷。認定合同為可撤銷,將決定合同有效與否的權利賦予受欺詐方,更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權益,也體現了私法領域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
四、區分情況認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已因同一法律事實被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為犯罪,且民事糾紛件與刑事案件主體一致,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效力不宜一概而論。
第一,刑事判決生效在前、民事判決作出在後的,如訟爭的民間借貸已被認定為屬於犯罪事實的,為避免刑民判決發生矛盾衝突,在民事訴訟中一般宜認定借貸合同無效。
第二,民事判決生效在前、刑事判決作出在後的,宜以“刑民並行”的方式維護生效民事判決的既判力。
第三,刑民主體不一致的情況下,被告人的刑事犯罪事實與借款人的民事借款事實並不重合,犯罪行為與合同行為也不重合,合同並不必然無效。
第四,對構成集資詐騙的民間借貸合同,可考慮認定其為可撤銷合同,賦予受欺詐方撤銷權,以認定借貸合同有效與否。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或構成犯罪並不必然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出借人起訴請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應予受理,應當在認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雷新勇認為,經濟犯罪是否能直接決定合同效力,應當根據相關經濟犯罪中犯罪分子訂立合同的目的即犯罪目的有所區分,如果犯罪目的即犯罪人締結合同的真實意思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則其為達此目的而採取的合同行為在民事法律上應確認為無效,合同詐騙、集資詐騙即屬此類;如果犯罪目的即犯罪人締結合同的真實意思並非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只是因其與相對人的交易行為觸犯了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則應根據民法典關於合同效力的法律條款來認定雙方交易行為的效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即屬此類。
非法集資,吸收人民羣眾的存款的行為,經常性的發生,而且往往都能夠得逞,因為很多小市民,都有貪小便宜的習慣,或者是農村地區的農民,沒有見過什麼世面,所以都認為是有好處,所以往往成為了受害的對象,這樣的損失通常都要自己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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