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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罪能否辦理取保候審?

不認罪能否辦理取保候審?

對於那些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是經犯罪行為人,或者是其代理律師提出申請,司法機關進行審核,確定該民事主體的行為,不會導致嚴重的社會危害的發生,那麼其取保候審的請求一般是會被受理的,對於不認罪能否辦理取保候審?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這一條規定的含義是:

1、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才能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間不能申請取保候審。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7日,這期間是不能申請取保候審的。如果是行政拘留,不需要審判,就更不能申請取保候審了。

2、取保候審是有條件的,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申請也沒有用。

以下情況申請取保候審才會被批准:

①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②逮捕後,超過了法定的羈押期限,案件不能及時辦結的;(法定羈押期限是:偵查期間2個月,經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2個月,共5個月。檢察院審查起訴1個半月。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1個月,再審查起訴1個半月,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共5個月。一審審判期限為1個半月,二審審判期限為1個半月,共3個月)

③所涉嫌的罪行輕微,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罰金,不需要判有期徒刑的;

④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具體是指:犯罪後主動自首;認罪悔罪;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取保後沒有毀滅證據的可能;同案犯已經全部落網,取保後沒有串供的可能;已經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取保後沒有報復的可能。

二、不認罪能否辦理取保候審?

以下情況不能辦理取保候審:

①犯罪情節嚴重,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②犯罪後逃逸的;

③不認罪,對指控的犯罪有異議的;

④尚有同案人員沒有被抓獲的;

⑤外地户口,本市沒有固定住所,不能保證隨傳隨到的。

以下情況不需要申請,就可以取保候審:

①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嫌疑,檢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

由此可以看出,對於不認罪的行為,是不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

屬於不能辦理取保候審的情形,並非是所有的犯罪行為人,在司法機關審理案件的過程之中,提出取保候審的請求之後,該請求就一定會被受理,對於不滿足條件的情形,即使提出請求,也會被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