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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法集資出納不去錄口供怎麼辦?

公司非法集資出納不去錄口供怎麼辦?

現在,我們很多的人找工作時,僅僅關注的是薪水的問題,而不會去調查單位是否合規,甚至很多的員工,明明知道違法,但是因為較好的待遇選擇繼續隱瞞。公司非法集資出納不去錄口供會被以妨礙公務罪進行強制配合,因為這屬於違法行為,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一、公司非法集資出納不去錄口供怎麼辦?

這個會被以妨礙公務罪進行強制配合,因為這屬於違法行為。公司非法集資是屬於單位犯罪,刑法規定單位犯罪只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追究刑事責任,會計會不會判刑,要看時會計知不知情,參考案件的程度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條【單位負刑事責任的範圍】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怎樣認定非法集資罪

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據,是對犯罪主體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因此,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設置非法集資罪,必須進一步分析論述其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裏要特別強調法律擬製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通過《刑法》來規範。

(二)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於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三)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對象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為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四)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集資行為。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我們在實際的工作中,一定要辨明是非,不能違法法律的相關規定,尤其是財務人員,不能違背自身的職業道德,幫助企業做一些違反法律標準的事情,這樣會讓自己陷入到法律問題中。公司非法集資出納不去錄口供拒不配合如果涉及嚴重會被強制執行,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