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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非法集資出納有罪嗎?

老闆非法集資出納有罪嗎?

非法集資的犯罪主體可以是企業,也可以是個人。在目前查處的案件中,企業犯罪的情況比較多,現在一些小企業的老闆,利用融資的目的來搞非法集資,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而作為財務部門的重要員工,出納負責公司現金的進出。那麼,老闆非法集資出納有罪嗎?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下相關知識。

一、老闆非法集資出納有罪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文《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非法集資類案件應當有明確的職務地位和作用的分工,如果現金出納的,涉嫌非法集資的可能性較小。

二、非法集資的種類有哪些?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件情況看,主要包括債券、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三、非法集資的特點是什麼?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由此可見,針對老闆非法集資出納有罪嗎這個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企業出納參與非法集資,則應當認定為從犯,也會被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出納對企業老闆搞非法集資的活動不知情,則應該不要承擔法律責任。作為出納,應該嚴格把控資金的出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告知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