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劣藥罪客觀方面是什麼?
我國目前偽劣產品盛行,很多物品都存在造假的情況。藥品也不例外,在一些機構仍然存在着生產、銷售偽劣藥品的行為。這一行為給患者帶來很大的風險。我國刑法也對此規定了相關的犯罪,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生產、銷售劣藥罪客觀方面。
一、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後遺症,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後果。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客體方面
本罪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三、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四、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分為兩部分:一是行為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為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二是行為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採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採取積極追求的態度,構成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五、處罰
根據刑法第142、150條的規定,以及《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問題的解釋,犯本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處罰。
綜上所述,生產、銷售劣藥罪客觀方面即行為人不僅實施了生產、銷售劣質藥品的行為,而且這種行為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如果行為人只是實施了銷售或者生產劣藥的行為,但是沒有對人體造成嚴重的健康危害,就不會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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