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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罪量刑標準

教唆罪,是指以勸説、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的行為。

教唆罪量刑標準

對於教唆罪的量刑,我國《刑法》第二十九條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除了原則性的規定之外,在《刑法》分則的具體條文中,也有些規定了教唆罪的具體量刑。比如在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中,首先規定了不同情節的量刑標準,然後規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所以,關於教唆罪,並沒有一個統一的量刑標準,而是要結合具體的犯罪情節來分析。

標籤:教唆罪 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