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唆他人吸毒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刑法教唆他人吸毒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教唆他人吸毒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強迫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二、本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而且還侵犯了他人的身心健康。吸食、注射毒品對人的健康所造成的危害眾所周知,並引發諸多社會問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
本罪的對象是未染上吸毒惡習或者雖染上吸毒惡習但已經戒除的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通過向他宣揚吸食、注射毒品後的感覺等方法,非法實施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所謂“引誘”,是指以金錢、物質及其他利益誘導、拉攏原本沒有意願吸毒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所謂“教唆”,是指以勸説、授意、慫恿等手段,鼓動、唆使原本沒有毒品意願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所謂“欺騙”,是指用隱瞞事實真相或者製造假象等方法,使原本沒有吸毒意願的人上當吸食、注射毒品。如暗地裏在香煙中摻入毒品,或在藥品中摻入毒品。供人吸食和使用,使他人在不知不覺中染上毒癮。無論採用了什麼手段,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就構成本罪,至於被引誘、教唆、欺騙者是否因此成癮,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但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飲用、皮下注射或靜脈注射等方法使用毒品。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三種行為並不要求同時具備,只要行為人實施其中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目的和動機多種多樣,有的是為了販賣推銷毒品,有的是為了報復或者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誘使一些幹部用子弟吸毒,有的出於控制他人的目的,如犯罪團伙中,吸毒者一旦上癮,便心甘情願地受人指使,成為違法犯罪的幫兇,有的是為了長期姦婦女,而使其吸毒,達到長期控制的目的,等等,不論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和目的,都可構成本罪。
我國法律上對於毒品犯罪的處罰都是非法嚴重的,主要原因在於毒品犯罪的犯罪事實極其惡劣,造成了嚴重的違法行為,另外對於犯罪分子教唆他人吸毒的行為,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社會安全穩定秩序的行為,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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