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怎麼樣的?
一、侵佔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怎麼樣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侵佔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佔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佔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依《刑法》第270 條的規定,侵佔罪需侵佔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那麼如何確定數額較大的起點呢?有人認為,數額較大應參照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有人認為起點數額可以參照貪污罪。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
二、侵佔罪的對象特徵是怎麼樣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侵佔罪,其犯罪對象僅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佔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犯罪的一個關鍵區別在於侵佔包括兩個密不可分的行為特徵,即合法持有 非法侵吞:行為人將他人業已合法持有的財物非法轉歸為己有,並且拒不交出、拒不交還的。
三、侵佔罪與貪污罪的界限有哪些不同?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佔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佔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4、刑事訴訟不同。貪污罪是公訴案件。侵佔罪是自訴案件。
綜合上面所説的,侵佔罪就是屬於以非法的目的代保管他人的財物而將佔為已有,對於此行為只要構成犯罪一般就會按金額的大小來進行判決,但只要在犯了罪之後而積極的承擔自己的錯誤進行救濟,那麼也是有可能會減輕犯罪人員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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