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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死不救罪名具體是什麼?

見死不救罪名具體是什麼?

一、見死不救對應什麼罪名?

我國刑法對於普通人並沒有規定見死不救的法律責任。救死扶傷是中華民族的光榮傳統,但是這僅僅停留在道德層面,並沒有法律硬性規定,而且,道德範疇的事情刑法也不宜過多的干預,否則就容易混淆道德與法律的關係,並有可能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這個角度與之類似還有婚前性行為或通姦等。

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見死不救則有可能構成犯罪。比如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員,像警察、消防員、軍人等,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遇到他人存在人身危險不去救助,則有可能涉嫌不作為的瀆職犯罪。還有,先行為義務帶來的救助職責,比如成年人將未成年人帶到一個危險的地方,致使其處於危險之中,這種情況下成年人就負有救助的義務。

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見死不救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我國《刑法》中並沒有與“見死不救”相對應的罪名。見死不救是不是犯罪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在刑法理論中,有一種不作為形式的犯罪,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負有法定義務而拒絕履行,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為。因此,見死不救若構成犯罪需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行為人負有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這是構成犯罪的不作為的前提。這包括: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救助義務);職務上或者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醫生對病人的救助行為);由行為人先行的行為而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利益處於危險狀態所產生的義務(把人撞傷了,就有把人送到醫院救治的義務)等。

2、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性而未履行,但由於某種原因而不具備履行該項義務的實際可能性,則不構成犯罪的不作為。

3、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的不作為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即不作為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綜上所述,見死不救是違揹我國傳統美德的,行為人要受到道德譴責。另外,如果是在特定情況下,見死不救還可能導致違法犯罪,比如醫生對患者見死不救,是不作為行為,構成瀆職罪。根據刑法條件,構成本罪的,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標籤:見死不救 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