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搶奪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搶奪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是構成搶奪罪的重要條件。此外搶奪的情節對認定搶奪罪也具有影響。因此,搶奪公私財物數額不大,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犯罪。
(二)本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搶奪罪與搶劫罪都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月的,主體要件也基本相同,並且都帶一個“搶”字。但兩者也有較大的區別:
1、客體要件不完全相同。搶奪罪為單一客體只侵犯公私財產。搶奪罪為複雜客體,侵犯的不僅是公私財產,而且是人身權利。
2、客觀要件表現不同,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物,並且法律上沒有數額的限制;而搶奪罪則是乘人不備,公然從財物所有人手中搶走財物,並且法律要求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
3、搶奪罪同搶劫罪,都是公然奪取財物,但它們之間有着原則區別,主要區別在於實施犯罪過程中,搶劫罪對被害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搶劫財物同時危害人身安全,而搶奪罪卻始終不使用這些方法,不危害人身安全。
4、預謀犯罪時,作了搶奪與搶劫兩手準備,而臨場只實施了搶奪行為,或者作案時臨時改變了行為方法的,以實際實施的方法屬於何種方法而確定罪名。另外,當眾搶奪鉅款的,仍屬搶奪罪,不能因搶奪財物數額巨大就改定搶劫罪。
5、搶奪財物時,用力過猛,無意中造成被害人受傷害的,不屬於故意使用暴力,仍應定為搶奪罪。如只造成輕傷,可以作為搶奪罪的情節,從重處罰。
6、攜帶凶器搶奪的,新《刑法》規定以搶劫論處,而不管其是否已實際使用或顯示。但在量刑時應作為情節考慮。為窩贓、拒捕、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的,也以搶劫論。
二、怎麼認定搶奪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一般的財物,如金錢、物品等,不包括槍支、彈藥、公文、證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則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公然對財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搶奪行為必須公然進行,但不是指必須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面前實施搶奪行為,而是指公開奪取財物,或者説在被害人當場可以得知財物被搶的情況下實施搶奪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公私財產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至於搶奪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例如為了自己享有而搶奪,為了幫別人而搶奪,不管犯罪的動機如何等。只要行為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就具備了搶奪罪的主觀要件。
在認定搶奪罪的時候,除了可以區分搶奪罪與一些相似犯罪之間的區別外,其實也可以從此罪的構成要件入手分析,搞清楚構成此罪的構成要件內容,其實也是可以認定是否構成搶奪罪,當然這個時候就還要結合法律中關於此罪的立案標準規定,才能最終確定是否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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