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有未遂嗎
故意傷害罪有未遂嗎
根據我國《刑法》理論,區分既遂和未遂以是否具備《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為標準。故意傷害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行為人,在傷害故意支配下實施了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即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既遂。
根據我國《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有四種情形。故意輕傷、故意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下面,我們針對這四種情況的未遂做一下簡單的討論:
(一)故意輕傷。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輕傷的行為,是否構成未遂。根據《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不值得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應排除在犯罪構成之外。我國刑法亦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因此,這種情況不構成故意傷害的未遂,而是不以犯罪論處。
(二)故意傷害造成重傷的,包含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明顯只具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造成重傷;二是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重傷。通常認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確具體的重傷故意,客觀上已開始實行故意重傷行為,只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即未能造成重傷結果的,這時不管是造成了輕傷害還是沒有造成傷害,只要綜合全部案情不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而應定罪處罰的,都應認定為故意重傷未遂,引用《刑法》第234條第2款和第23條處罰。
(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作為適用加重法定刑根據的加重結果是指實際發生的危害結果,而不包括可能的結果。也就是説如果加重結果未發生,就不存在加重法定刑的基本前提。因此,故意傷害沒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的未遂犯。
討論的重點是對實施故意重傷行為未遂時如何進行處罰。一種情況是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致人輕微傷的行為是否具有可罰性;另一種情況是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故意,致人輕傷時,應認定故意重傷未遂,適用《刑法》第234條第2款和第23條,還是認定為故意輕傷的既遂,直接適用第234條第1款。經過討論,大多數人認為,重傷害是傷害罪基本罪的構成範圍,而不是故意輕傷的結果加重犯,應當認定為故意重傷未遂。
(四)對重傷故意明顯的未遂,在審判實踐中,可以區別情況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出於重傷意圖但沒導致重傷結果而僅造成輕微傷時,應以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追究刑事責任,並適用未遂犯的有關規定。
2.出於重傷意圖但沒導致重傷而僅造成輕傷結果時,應以故意輕傷定罪量刑。重傷這一犯罪目的作為從重處罰的犯罪情節。
在故意傷害罪中,我們需要先區分行為人主觀上的意圖,如果是想造成被害人重傷,而實際只是輕傷的話,那麼就屬於故意傷害罪未遂。或者想要對被害人實施傷害行為,但實際卻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實施任何傷害行為,這樣也是可以認為是故意傷害罪未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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