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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走私罪行為包含哪些

1.未經國務院及其授權的機關批准,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税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法律規定走私罪行為包含哪些

2、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税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3.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帳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4.使用偽造、變造的手冊、單證、印章、帳冊、電子數據或者以偽報加工貿易製成品單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關監管貨物、物品脱離監管的。

5.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關監管,擅自將保税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運出區外的。

6.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税額處罰。

標籤:法律 走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