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正當防衞需要具備的要件是什麼?
一、成立正當防衞需要具備的要件是什麼?
1、起因條件: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正當防衞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許的,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為條件。對於精神病人所為的侵害行為,一般認為可實施正當防衞。但是並非針對所有的犯罪行為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衞,例如貪污罪、瀆職罪等等不具有緊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一般不適用正當防衞制度。不法侵害應是由人實施的,對於動物的加害動作予以反擊,原則上繫緊急避險而非正當防衞。不法侵害必須現實存在。如果防衞人誤以為存在不法侵害,那麼就構成假想防衞。假想防衞不屬於正當防衞,如果其主觀上存在過失,且刑法上對此行為規定了過失罪的,那麼就構成犯罪,否則就是意外事件。
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才能對合法權益造成威脅性和緊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衞行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一般認為以不法侵害人開始着手實施侵害行為時開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且待其實施後將造成不可彌補的危害時,可以認為侵害行為已經開始。
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彈後,即使尚未引爆炸彈,但也構成不法侵害;為了殺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殺害行為,但也被視為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當合法權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的時候,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
具體表現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喪失了侵害能力,主動中止侵害,已經逃離現場,已經無法造成危害結果且不可能繼續造成更嚴重的後果。在財產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為已經構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時挽回損失的,可以認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
例如:搶劫犯奪走他人財物,雖然搶劫罪已經完成,但是防衞人仍然可以當場施以暴力奪回財物,這也被視為正當防衞。在上述開始時間之前或者結束時間之後進行的防衞,屬於防衞不適時。
具體分為:事前防衞(事前加害)或者事後防衞(事後加害)。前者被俗稱為“先下手為強”。防衞不適時不屬於正當防衞,有可能還會構成犯罪行為。
正在進行或者諸多跡象表明將要實施危害的行為都可進行正當防衞。
二、正當防衞的主觀條件是什麼?
主觀條件:具有防衞意識
正當防衞要求防衞人具有防衞認識和防衞意志。前者是指防衞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後者是指防衞人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
防衞挑撥、相互鬥毆、偶然防衞等都是不具有防衞意識的行為。
防衞挑撥——為了侵害對方,故意引起對方對自己先行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衞為由,對對方施以侵害。這被俗稱為“激將法”。因行為人主觀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識,自不可能實施正當防衞。但仍為不法加害行為。
在我們國家成立政策保護的需要具有嚴格的條件,否則的話就不是正當防衞,會導致一些犯罪行為的發生。首先在時間要件方面的話,成立正當防衞必須是不法侵害的行為正在進行的過程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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