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構成失火罪的條件有哪些
一、構成失火罪的條件有哪些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
行為人實施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
3、犯罪主體
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既可出於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致使火災發生;也可出於過於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由於輕信火災能夠避免,結果發生了火災。
二、如何正確認定失火罪
(一)失火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怎麼區分
1、犯罪主體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必須是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嚴重事故;而失火罪一般是由於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災。
(二)失火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怎麼區分
1、犯罪主體不同。失火罪是一般主體,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危害物品的職工,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其他人員才可構成該罪的犯罪主體。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危險物品肇事罪在客觀方面也可能表現為引起火災,但它是在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易燃性物品時,由於違反有關管理規定而發生重大火災;失火罪則不限於此,而且一般是由於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災。
(三)失火罪與非罪怎麼區分
1、查明行為人的行為與失火事件的發生有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2、查明損失的大小。
3、查明火災的發生雖與行為人的過失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
(四)失火罪與自然火災怎麼區分
自然火災是由於地震、火山爆發、雷擊、天旱等引起火災,不是人為原因造成的,當然不構成犯罪。
失火罪不同於放火罪,前者屬於過失犯罪,而後者則是故意犯罪。因而,刑法中對放火罪的處罰自然也就比對失火罪的處罰要重得多。通過對失火罪的認定,我們發現,如果是因為一些自然災害從而引發火災的話,由於不是人為因素造成的,因此就不能以失火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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