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的自訴過程是怎麼樣
拒執罪的自訴也就是自己不通過公安機關的對被告人提出公訴,而是通過自訴的方式對被告人提出申訴。拒執罪也就是拒不執行罪,法院判決書下來以後,別告人若是不服判決,可以在規定的日期以內,進行上訴。但是有一些知道自己的犯罪行為,法院判決書下來以後既不執行判決,也沒有上訴,也就是拒絕執行法院判決。
我們都知道對於法院審理的判決如果有異議是可以申訴的,據最高院發佈的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的解釋,明確規定除了通過公安、檢察機關,走公訴程序追究拒執罪外,老百姓也能通過自訴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最高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除了通過公安、檢察機關,走公訴程序追究拒執罪外,老百姓也能通過自訴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拒執罪提起刑事自訴的條件有兩個:
1、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來説,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了下列八種行為之一: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2、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是當事人不清楚這一個申訴的過程,那還是通過公安機關或者是其他的一些相關的機關進行申訴比較合適,畢竟有些時候公民並不是很清楚申訴的過程,那申訴的時候就會造成許多麻煩,甚至讓被告人提前做出準備, 這對申訴的進行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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