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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販賣個人信息多少條入罪?

一、非法販賣個人信息多少條入罪?

非法販賣個人信息多少條入罪?

非法販賣個人信息五十條入罪,個人信息的保護在當代中國是越來越受到重視,如果未經相關的部門批准,非法的販賣個人的信息,達到一定的數量就會受到刑罰的處罰。具體法律當中規定的是販賣的個人信息達到50條以上就會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對於刑法相關規定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此次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十種情形,包括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前兩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等。

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犯罪對象的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3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中的“上述信息”顯然指前款規定中的信息,但由於對前款中“信息”前面的定語修飾範圍理解不同,從而導致對“上述信息”有三種理解。第一種觀點認為,“上述信息”指示的是上文提到的信息,即“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而不可能為泛指“公民個人信息”,否則沒有必要用“上述信息”幾個字,而可以直接用“公民個人信息”。第二種觀點認為,“上述信息”是指“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作此理解才符合立法用語省略表達以求簡潔的本意,也是貫徹有利於行為人方案進行的解釋;第三種觀點認為,上述信息是指任何符合條件的“公民個人信息”,理由在於:應當從保護個人權益的立法目的出發,如果對於實踐中大量的非利用公權力獲取他人信息的行為不加以規制,將難以有效保護公民權益,而且,實踐中司法機關也是這樣把握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知道,倒賣個人信息涉嫌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一般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但是也有根據倒賣個人信息的條數不同,對犯罪者的處罰規定也有所不同,倒賣個人信息是違法的行為。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請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