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累犯的起止日期是多少
一、通常累犯的起止日期是多少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1、再犯罪時間是發生時間還是發現時間
作為犯罪來講,犯罪從發生到發現一般會出現時間差,犯罪發生的時間就是犯罪行為從實施到結束整個犯罪過程的時間,而犯罪發現時間則是被有關人員、機關發現的時間。這兩個時間在客觀上總存在差異,一般來説,發現的時間總滯後於發生時間。從累犯的規定看,累犯成立的時間限制應為犯罪發生時間,而非犯罪發現時間。
從我國《刑法典規定的累犯定義看是屬於行為中心論的累犯定義,立法所懲治的重點或累犯制度的刑罰打擊方向在於一定時間犯罪內的犯罪行為次數、與此相關的犯罪行為數量、前後犯罪之間的間隔時間,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犯罪人的主觀罪過等要素為立法所關注,也因而成為累犯的法定條件。
換言之,在累犯制度中刑法關注的是犯罪行為的本身,因此,對累犯中再犯罪時間也要從犯罪行為時間本身去把握,即從犯罪發生時間上去界定。
2、再犯罪時間是個單純事實要件還是兼及法律評價和刑事追究的複合要件
再犯罪的時間從單個犯罪的角度去看,是犯罪的客觀要素,除特殊的犯罪如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等將時間作為犯罪構成要素以外,犯罪時間對定罪本身沒有直接影響,也不是量刑的法定因素。但是在累犯制度中,再犯罪的時間卻是確定累犯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也直接關係到累犯是否成立,以及是否作為累犯進行從重處罰的根據。因此,必須把再犯罪時間作為兼及法律評價和刑事追究的複合要件來看待。
3、再犯罪時間應從為實施特定犯罪而預備時開始計算
從犯罪發生時間看,在相當多的情況下也存在一定的時間跨度,如從預謀實施犯罪到犯罪得逞有一個發展過程,表現在時間概念上也可以看出一個時間段。那麼再犯罪時間應當如何開始計算,也是累犯制度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認定在5年內實施再犯罪,應構成累犯。
二、有期徒刑適用對象
有期徒刑的適用對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刑法分則規定了較寬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時還根據各種犯罪的危害程度規定了各種罪可處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少條文還對同一犯罪規定了幾個不同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根據《刑法》中對於有期徒刑的相關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為三類情況:10年以上有期徒刑為長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中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短期徒刑。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適用對象也不同。分別為:
1、長期徒刑的適用對象。長期徒刑一般適用於罪行比較嚴重,情節惡劣、人身危險性較大的罪犯。
2、中期徒刑的適用對象。中期徒刑的刑期幅度範圍較廣,適用面也較寬。在刑法分則中有不少犯罪以中期徒刑作為唯一的法定刑。
3、短期徒刑的適用對象。在刑法分則中,有一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短期徒刑,如侮辱罪、誹謗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壞選舉罪、重婚罪、賭博罪等。
處於有期徒刑期間內的罪犯,如果具有勞動能力,不僅要進行勞動改造,而且還需要參加勞動活動,直至有期徒刑期滿,才恢復自由。所以,我們還是要遵守法律,做一個積極守法的好公民,否則,法律還是會做出它應有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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