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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間諜罪的構成內容?

一、如何認定間諜罪的構成內容?

如何認定間諜罪的構成內容?

1、行為人實施的,必須是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的,否則,不構成間諜罪。本條對構成間諜罪的行為作了限制性的規定,即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必須是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行為人雖實施了行為,若這種行為不具有危害我國國家安全性質的,則不能按間諜罪論處。例如,行為人雖參加了間諜組織,具有間諜身份,但該人蔘加間諜組織是為了針對其他國家,負有針對其他國家的間諜任務,而並不是針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而參加間諜組織的,對這種人就不能按間諜罪予以追究。

在實踐中,對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是否具有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性質較好認定,而對參加間諜組織的行為是否具有危害我國安全則較難把握。只要查明行為人蔘加間諜組織所針對的目標是什麼,就可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危害了我國國家安全。若行為人的目標是針對我國而參加間諜組織的,就可認為是對我國國家安全造成了危害。因為,國家安全的危害,並不需要具有物質性的損害結果,國家安全受到危害在行為人蔘加間諜組織時就一併存在。

2、要把參加間諜組織的間諜分子同這些組織中的非間諜分子加以區別。所謂非間諜分子,是指間諜組織中未履行參加間諜組織的手續,也未進行間諜活動的工程技術、一般勤雜、醫務、傳達、庶務等人員。這些人員雖然也來我國旅遊、探親、學術交流、經貿洽談等,但沒有進行間諜活動的,不能按間諜罪予以追究。

3、行為人蔘加間諜組織,接受了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後,又去實施所接受的任務,諸如,進行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進行如暗殺、放火、爆炸、投毒等破壞活動的行為(稱其他犯罪,應如何處理了是以間諜一罪論處,還是按間諜罪與其他所犯的罪數罪併罰?對此,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行為人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而進行其他犯罪的;依法構成間諜罪與其他所實施的犯罪,予以並罰。理由是行為人所實施這些犯罪已超出了間諜罪的構成要件範圍,應單獨處罰,予以數罪併罰;另一種意見認為,對於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任務而進行其他犯罪的,只構成間諜罪,而不構成數罪給予並罰。理由是,接受任務的行為與完成任務的行為之間存在着內在的事實上的聯繫性。並且,要實施完成任務的行為的故意在行為人接受任務時一併客觀存在。

二、處罰

犯《刑法》第一百一十條所規定的間諜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是指雖然參加間諜組織,但未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或者接受間謀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但所實施的間謀行為,確屬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等。

根據《刑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所謂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是指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進行破壞活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致使我方遭受特別嚴重損失的等。

為了有效地同間諜犯罪作鬥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對間諜罪的處罰規定了二項重要的刑事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24條規定:犯間諜罪自首或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根據這一規定,犯間諜罪自首的,無論其犯罪情節輕重,都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者,還給予獎勵。對於沒有自首的間諜犯罪分子,若有立功表現的,也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還給予獎勵。因為,間諜犯罪是以隱蔽的方式進行危害我國國家安全的犯罪,間諜分子往往經過專門訓練,行動詭祕,技術性和隱蔽性強,偵破難度相當大,需要經過一定時間甚至較長時期的艱苦細緻、周密的工作。因此,鼓勵間諜犯罪分子認罪悔過,坦白自首,可以及時發現犯罪,有利於減輕或者行為的危害,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我們嚴厲打擊間諜犯罪的目的是為了消除行為對我國國家安全的危害,而對間諜自首者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歸根到底是為了防範制止間諜危害,有利於瓦解犯罪分子,從而達到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

2、《國家安全法》第25條規定:在境外受威脅或者誘騙參加敵對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説明情況的,或者入境後直接或者通過所在組織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如實説明情況鴿、不予追究。;這裏所指的敵對組織,無疑包括間諜組織。根據該條的規定,行為人蔘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屬於不予追究的情況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行為人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境外。若行為人的行為發生在境內,則不適用該條的規定。

2)、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非出於自願,即由於受脅迫或受誘騙而疚炕的。所謂受脅迫,是指行為因受威脅強迫而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其特徵是,行為人本不願參加間諜組織,只是因為迫於他人的暴力強制或者精神威脅下被迫作出犯罪的選擇,參加了間諜組織。所謂受誘騙是指行為人因受引誘欺騙而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其特徵是:行為人本無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的意圖,只是因為頭腦簡單,對實際情況不夠了解,輕信了謊言,上當受騙而參加了間諜組織。在認定“受誘騙”時,要將其同由於資產階級思想的腐蝕,受他人的金錢、物質或色情的誘惑,而自覺參加間諜組織的人區別開來。後者雖受他人的金錢、物質或色情的引誘,但都是出於一定的動機和目的而自願參加的,因而不屬受誘騙。

3)、行為人在境外或入境後必須及時向有關單位如實説明情況。這裏的關鍵是及時和如實説明情況。所謂及時是指其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已被發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以前。所謂如實説明情況,是指行為人到有關機關後,如實説明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活動的全部行為,至少是如實説明主要行為。與他人共同實施的,還要如實説明所知的同案人的情況,而且這種説明必須是出於真誠悔悟。

上述3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若符合上述3個條件的,無論是違法還是犯罪,是罪輕還是罪重,一律不再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間諜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嚴重危及國家安全的犯罪應當嚴厲處罰,如果存在間諜的身份,但是行為人始終沒有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以間諜罪處理,但是會進行其他處罰。

標籤:間諜罪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