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造成損害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犯罪中止造成損害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中止犯處罰原則中的“損害”,宜僅指可以測量的、物質性的危害結果。
1、《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損害是指一般意義上的損害,包括行為造成他人的身體疼痛、輕微的傷害、微薄的財物損失、精神上的損害等等。只要造成了一般意義上的損害就屬於造成損害的範疇,就應當減輕而非免除處罰,行為人對犯罪對象造成具體的、有形的、可以測量的危害結果的時候,才能對行為人進行處罰,其他情況均應免除處罰。
2、只要行為人侵犯了犯罪客體,就應當給予處罰。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
3、我國《刑法》第二十四條的“損害”應當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危害結果:一是有形的物質損害。犯罪中止造成有形的、物質上的危害結果,對行為人進行處罰,目前理論界和司法界均無多大的爭議。二是無形的精神損害。三是擾亂正常秩序。
4、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危害結果,不僅僅是指有形的、物質上的危害結果,也包括無形的、精神上的危害結果。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危害結果,不僅僅是物質的、精神的損害,還包括各類有序的狀態。
5、《刑法》第十三條犯罪概念中對犯罪規定了四個方面的內容,其中一個方面就是對生產、生活、教學、科研等方面秩序的破壞,因此,中止犯的行為導致這些狀態嚴重混亂時,也應當認定行為人造成了危害結果,對其只能適用減輕處罰的原則,而不能免除處罰。
綜上所述,行為人的犯罪對象造成輕微傷害,身體疼痛和財物以及精神損害的,都屬於造成損害範疇,行為人對生產,生活秩序造成狀態混亂的,也屬於造成危害結果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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