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判刑就不還錢了嗎?
拒執罪判刑就不還錢了嗎?
拒執罪的刑期執行完之後“,對原來應當執行的民事判決或者裁定仍然需要執行!如果當事人仍然”拒不執行“民事判決或者裁定的,那麼,可以視為”累犯“,人民法院會重新以刑事案件進行審判,並且有加重刑事處罰的情節!
一、怎樣報案公安機關拒執罪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線索,一般由法院移送到公安機關。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意義不大,因為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很顯然法院的判斷更具權威性。當然,法律並不禁止被申請人報案。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情節尚不屬於嚴重,即使具有拒不執行的行為,也不能以犯罪論處。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規定:
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313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1、社會民眾對拒執罪的認識仍然不到位。
儘管近年來我國法院對涉嫌拒執罪的行為加大了打擊力度,基本上做到了宣判一批,懲治一批,威懾一批,在社會上形成了一定的影響力,但“民不上刑”的觀念仍然根深蒂固,大多數執行義務人認為不履行民事判決頂多是罰款、拘留,是不可能判處刑罰的。加之社會誠信意識差,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法制觀念淡薄,自覺履行法律義務意識差。因此,要切實加大拒執罪的宣傳力度,提高民眾的法制意識和被執行人履行判決的自覺性不容忽視。
2、法院執行部門很少啟動拒執罪的偵查程序。由於存在一些錯誤認識,法院執行部門一般不傾向於將拒不執行判決的行為當作刑事案件處理。這主要是因為追究刑事責任需要蒐集詳細的證據材料,付出大量的工作,且公安機關立案要求又高,能夠走完司法程序,實現既定目標的屈指可數。相對而言,採取司法拘留、罰款措施比較簡便。在這種思想的影響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適用頻率明顯降低,強制執行的威懾力嚴重削弱。很多被執行人明明有執行能力,但是面對法院軟弱無力的執行力度,有恃無恐。申請人明知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或者被執行人高消費的事實,卻無能為力,造成了申請人對司法權威的嚴重挫折感。
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訴訟程序過於繁瑣,制約了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現行《刑法》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檢察機關審查逮捕、提起公訴,法院負責審判。而在司法實踐中(從移送程序可以看出),犯罪證據往往由法院收集固定,甚至還要抓捕被執行人移送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大都不願主動介入偵查、審查該類案件。這種繁瑣的司法程序,嚴重挫傷執行人員採取刑罰制裁措施的積極性,制約了刑罰打擊力度和效果。
所以綜上我們可以看到,拒執判刑後仍然不還錢的犯罪人會被法院視為“累犯”,拒執罪的犯罪者拒絕執行這類判決的,相關的人民法院會根據案件的情節,追究這類人的刑事責任。那時犯罪者可能面臨有期徒刑的判決。相關的案件當事人也要積極的收集相關的證明材料,對這類人的犯罪證據進行收集,有利於案件的審理和判決。不是一味拒絕還錢就能了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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