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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故意傷害罪條款有哪些?

青少年故意傷害罪條款有哪些?

在刑事法律規範中,規定了諸多犯罪罪名,不同的罪名的懲罰規定是存在着較大的差異的。從法律條文上看,對於青少年,一致採取的是保護的態度,但介於諸多青少年實施故意犯罪行為,那麼,青少年故意傷害罪條款有哪些?下面小編就來給大家講解一下。

一、什麼是故意傷害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故意傷害罪雖然有3個幅度的法定刑,但不可能將同種數罪作為法定刑升格的情節,如果按一罪論處,難以實現罪刑相適應。

二、青少年故意傷害罪條款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行為必須致受害人輕傷以上後果,才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

第一,雖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未對具體的傷害後果作出規定,但第二款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嚴重殘疾等傷害後果的刑事處罰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根據傷害後果的程度和刑罰的輕重成正比的邏輯,可以認為第一款所規定的刑罰就是對應輕傷這種危害結果的。

第二,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規定,危害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若故意傷害行為僅造成被受害人輕微傷,則其行為應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為是犯罪。

第三,司法實踐中對人體傷情進行法醫學鑑定的量化標準是《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在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時,用《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來解決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問題,而在適用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時,應用《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來解決定罪問題,即傷害後果達到什麼程度才構成故意傷害罪。

為了減少青少年實施故意犯罪行為,我國立法機關在結合我國實際的前提下,制定了青少年故意傷害罪條款,從這些法律條款我們可以看出,對於青少年我國一直採取的都是保護的態度,對於未滿十六週歲的青少年,即使在實施違法行為後,也是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