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罪怎麼判刑
目前在我國嫖娼行為屬於一種違法行為,還不是犯罪行為,所以沒有嫖娼罪這一説。也就是説對賣淫嫖娼行為只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拘留罰款,並沒有刑法判處。
一、對賣淫嫖娼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處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是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1.如果是已經談妥了價格並且付了金錢等財物,但是還未發生性關係的。
2.第一次進行賣淫嫖娼,但是認錯態度較好,表示悔改或是有其他的特殊原因。
3.其他較輕情節的情形。
二、如果是因為賣淫嫖娼被依法拘留罰款、勞動教養執行期滿後又再次進行賣淫嫖娼的,繼續上報勞動教養。
三、引誘、容留、介紹她人賣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又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的情形,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是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1.引誘、容留、介紹她人賣淫,但是賣淫行為未遂的。
2.引誘、容留、介紹她人賣淫,但是不以營利為目的。
3.其他較輕情節的情形
四、因為引誘、容留、介紹她人進行賣淫被依法處罰後又引誘、容留介紹她人賣淫的,繼續上報勞動教養。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如果存在賣淫嫖娼行為的,是要被公安機關拘留十天以上和十五天以下,並且要交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是情節比較輕的,那麼就要被公安機關做五日以下的拘留的處罰又或者是罰款五百元以下。對那些在公共場所進行拉客嫖娼和賣淫的,則要做五日以下拘留的處罰又或者五百元以的下罰款。
六、《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第七條規定,對存在賣淫嫖娼行為的人員,除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是否收容教育。
但是嫖娼存在下列情節的,即可能構成犯罪:
一、嫖娼的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並且是在知道的情況下,涉嫌強姦罪。行為人如果明知道對方是未滿十四歲的幼女還繼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的,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論罪並重罰,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行為人明確不知對方是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並且是雙方自願發生關係,而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情節比較輕微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而是違法。
二、明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還是繼續進行賣淫嫖娼行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如果行為人明知道自己患有嚴重的性病,但是仍然和他人戀愛、通姦的,不構成本罪。如果是明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出於故意使他人染上性病的目的,並且導致他人傳染性病,情節嚴重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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