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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的範圍是哪些

自訴案件的範圍是哪些
自訴人就是依照法律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自訴案件的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自訴人在刑事案件中,有權申請撤銷案件,有權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權申請調取證據和傳喚證人,有權申請審判員、書記員、鑑定人發問,有權參加法庭辯論,對法院的判決、裁定不服時,有權上訴和申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了自訴案件的範圍: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證據是案件審理的靈魂,證據是案件勝敗的命脈,作為自訴案件,被告人是否有罪的舉證責任完全在原告一方,獨立地執行控訴職能,因此原告人的舉證對於案件的審理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標籤:自訴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