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判刑人員罰款如何交?
一、針對判刑人員罰款如何交?
1、法院判刑後的罰款,應該是財產刑之一的罰金。罰金的繳納方式是法院開一個罰金的票據,然後你拿着該票據到任意的法院指定銀行都可以去交的,銀行會給你個回執,你拿着這個回執給法院,並且保留一聯以證明自己交了就可以了。遲交的話有可能加收滯納金或者強制繳納。
2、罰金是指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作為一種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人金錢為內容的,這是罰金與其他刑罰方法顯著區別之所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並結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
二、根據刑法第53條的規定,罰金的繳納分為五種情況:
1.限期一次繳納,主要適用於罰金數額不多或者數額雖然較多,但繳納並不困難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內將罰金一次繳納完畢。
關於這裏的指定的期限,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5條的規定,是指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2.限期分期繳納,主要適用於罰金數額較多,罪犯無力一次繳納的情況。限期分期繳納使罰金繳納時間有一定伸縮餘地,在金額支付上可化整為零,有利於罰金刑的執行。
3.強制繳納。判決繳納罰金,指定的期限屆滿,罪犯有繳納能力而拒不繳納,人民法院強制期繳納,強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
4.隨時追繳。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5.減少或者免除繳納。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罰金數額或者免除罰金。這裏的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6條的規定,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災禍而喪失財產;罪犯因重病、傷殘等而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撫養的近親屬患有重病,需支付鉅額醫藥費等,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
判刑並處罰金這是刑法對犯罪分子的處罰,繳納罰款可以一次性到法院指定的銀行交齊,把回執單交回法院即可,對於罰款較大,罪犯財產不夠一次交清,也可以分期繳納。如果拒絕繳納罰金,法院可以查封或凍結其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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