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既遂法院怎麼量刑
一、組織賣淫罪既遂法院怎麼量刑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怎樣認定組織他人賣淫罪?
根據《決定》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組織他人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本罪的主體必須是賣淫的組織者,可以是幾個人,也可以是一個人,關鍵要看其在賣淫活動中是否起組織者的作用。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對被組織賣淫的人有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應當作為組織他人賣淫罪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不實行數罪併罰。如果這些行為是對被組織者以外的其他人實施的,仍應當分別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三、哪些是組織他人賣淫罪、強迫他人賣淫罪中“情節特別嚴 重”的行為?
《決定》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組織他人賣淫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組織他人賣淫的首要分子情節特別嚴重的;組織他人賣淫手段特別惡劣的;對被組織賣淫者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組織多 人多次賣淫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的,等等。
《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強迫他人賣淫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決定》第二條所列四項情形特別嚴重的情節。在具體執行中,不應在這四項情形之外擴大範圍。
四、對《決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應當怎樣理解?
(一)組織、協助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二)《決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數(含本數)。
賣淫和嫖娼一般情節不嚴重的,會進行治安處罰,進行拘留或者是處罰罰金。組織賣淫的情節是嚴重的,主犯要比從犯處罰重一些,從犯會在原有的刑罰上,從輕處罰,如果是被脅迫的,可能會免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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