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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搶奪罪的類型有幾種?

一、搶奪罪的類型有幾種

法律規定搶奪罪的類型有幾種?

關於搶奪罪的類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盜竊罪

把未使用暴力,脅迫的公然搶奪行為,列入盜竊罪範疇。這種類型的立法,一般是對盜竊手段不作祕密竊取的限制,甚至或直接規定包括公開取走。例如:蒙古刑法典第109條認為盜竊罪是一種“未使用暴力或威脅手段,祕密竊取或公開劫取公民個人財產的”行為;意大利刑法典對偷竊罪的加重情節條款中,明文規定有“使用巧妙之方法或自他人手中或身上奪取者”(第625條第4款);西班牙刑法典對盜竊罪的規定是“意圖獲利,未對人使用暴力或恐嚇,也未對物使用武力,但未經主人之同意,取走別人東西”(第514條)。反之,“對別人使用暴力或恐嚇,或對別人之物使用武力,而佔據別人物品或動產者,觸犯搶劫罪”(第500條)。

(二)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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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盜竊罪手段明文限於祕密竊取,而把公然奪取的行為也視為暴力,以強盜罪(即搶劫罪,下同)定勝。例如:日本刑法第235條規定為“竊取他人財物的,是竊盜罪”,同法第336條規定:“以暴力或脅迫搶取他人財物的,是強盜罪”,也無公然奪取他人財物行為的定罪規定。因此,對公然奪取不能解釋為“竊取”,只能理解為較輕微的暴力行為,歸列於強盜罪的範疇。

(三)搶奪罪

對公然搶奪他人財物的行為,列為獨立之罪。例如:俄羅斯刑法第90條規定:“以搶奪的方法盜竊國家財產或公共財產的”是搶奪罪,該條文中把它解釋為“公開盜竊國家財產或公共財產(搶奪)而未使用暴力的”行為;中國刑法認為,搶劫罪是重罪,公然奪取僅屬於一種輕微的強力行為,並沒有使用暴力傷人的故意,如視為搶劫的暴力,定為搶劫罪重罰,失之過重;但又與人們習慣上對偷竊行為視為“祕竊竊取”的觀念不符合,不能列入盜竊罪範疇,故採用第三種類刑的立法例,定為獨立的搶奪罪。

二、搶奪罪該如何認定

搶奪公私財物。搶奪公私財物,必須要求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即數額較大是成立搶奪罪的法定條件。因此,如果行為人搶奪公私財物價值未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不構成犯罪,應當視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行為。根據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雖然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刑法典第37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處罰”,免予刑事處罰:

(一)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屬於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主動投案、全部退贓或者退賠的;

(三)被脅迫參加搶奪,要求行為人的行為不可能構成搶奪罪。例如,債權人多去債務人的財物以抵償債款或實現債權的行為,屬於民事糾紛,不應以搶奪罪論處。

三、搶奪罪的處罰

(一)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263條關於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於搶奪行為,同樣也是要求達到了一定的數額要求之後,那麼才能按照搶奪罪來定罪處罰。而實踐中,實施了搶奪行為之後,若同時伴隨其他特殊情況,如窩藏贓物、毀滅罪證而採取了暴力或脅迫行為的,那麼就有可能構成轉化型的搶劫罪,之後不會再按照搶奪罪的量刑規定來處罰,而應當是按照搶劫罪的規定來判刑。

標籤:搶奪罪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