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是如何規定的
一、刑法修正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是如何規定的
(一)《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1、擴大了犯罪主體的範圍
《刑法修正案(七)》曾規定了針對個人信息的犯罪主體,並進行了列舉:“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然而在實踐中,各地對主體範圍的把握不一致,有些地方有些窄,僅限於條文中的列項,使得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受到限制。這次取消了明確的列舉,所有的主體都有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主體。擴大犯罪主體的範圍,可以更有效地保護個人信息的權益。
2、對侵犯個人信息行為的範圍也進行了擴充
“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意味着只要是出售或者違反規定提供,情節嚴重的都要追究。這體現出對個人信息有了更大邊界的保護,而目的就是要更有效地打擊目前嚴重氾濫的非法出售、非法提供或者違反規定提供個人信息的行為。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條款是什麼
新《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的,負有刑事責任。同時,這個罪名,這個可以構成單位犯罪,既可以制裁個人,也可以制裁單位。
最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是違反國家法律的犯罪行為,在社會高速發展的今天,公民更應該注意保護好個人隱私,不要輕易將個人隱私泄露給他人,以防止被非法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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