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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罪與故意傷害罪可以同時適用嗎?

一、強迫交易罪與故意傷害罪可以同時適用嗎?

強迫交易罪與故意傷害罪可以同時適用嗎?

不同時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強迫交易罪,是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在強迫交易的過程 中,存在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就構成了故意傷害罪,具體情況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判罰。

二、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與《刑法修正案(八)》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應當予以立案: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蔘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由此可見,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使其不得不購買行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將其商品出賣給行為人。

所謂威脅,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行暴力侵害相威脅,或除上述行為以外的其他方式進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出於恐懼而被迫購買行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將其商品出賣給行為人。

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強迫交易的;強迫交易數額巨大的;以強迫交易手段推銷偽劣商品的;造成惡劣影響的;造成被強迫人人身傷害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2種情形,“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應當立案追究。這裏的“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強制,使其不得不向行為人提供服務或不得不接受行為人的服務。這裏的“威脅”,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以立即實行暴力侵害相威脅,或以其他方式進行精神強制,使被害人出於恐懼而不得不向行為人提供服務或不得不接受行為人的服務。

對於強迫交易罪和故意傷害罪的認定情況,應當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來處理,特別是在故意傷害罪的處罰認定上,應當由司法機關在進行調查取證後進行處理,司法審理的程序必須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來辦理,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