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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罪是如何處罰的?

一、一般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罪是如何處罰的?

一般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罪是如何處罰的?

一般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罪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侵害的對象

本罪侵害的對象,是正往依法執行解救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務範圍內實施解救工作,以使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擺脱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其與買主關係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1)本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解救工作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執行。從實踐中看,解救人員主要是公安人員、婦聯組織工作人員、人民政府部門、村鄉幹部等,也包括受解救機關委託協助執行解救公務的人員,如受聘為解救工作開車的司機、帶路羣眾等。

(2)必須是依法執行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的是受家庭成員虐待的婦女、兒童,而不是被收買來的婦女、兒童,不構成此罪的犯罪對象。另外執行解救公務必須是依法進行。如解救人員以胡亂抓人、毆打他人方式解救遭到羣眾阻礙,不宜以本罪論處,對阻礙者宜做行政處罰

(3)必須是正在執行解救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謂“正在執行”是指解救工作已經開始尚未結束的過程之中。如某行為人對曾經執行過解救職責的某公安人員不滿,看見該公安人員路過,糾集多人圍攻謾罵該公安人員。這公安人員就不是正在執行解救公務。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分子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的行為,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的行為,特別是對於造成嚴重的違法事實的,如對被收買的婦女造成了嚴重的侵害的,那麼還需要從嚴來進行判決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