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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拐賣兒童的量刑是怎樣的?

一、綁架拐賣兒童的量刑是怎樣的?

綁架拐賣兒童的量刑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0、241、242條對拐賣兒童罪有如下表述(注:因《刑法》將拐賣婦女、兒童列一起表述,此有刪節,只保留拐賣兒童內容):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四十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拐賣兒童罪的判刑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

(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240條的規定,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其中,“兒童”一般指14週歲以下的人。拐騙是指行為人以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兒童處於自己的控制之下,並脱離其家庭或監護人;綁架是指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麻醉等方法,將兒童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脱離其家庭或監護人;收買指在出賣之前支付錢物,購買兒童,收買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販子收買,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親屬收買;販賣是指將已控制在手中的兒童轉賣給他人;接送是指在拐賣兒童過程中,負責藏匿、看管、轉換車船等中間轉運。只要實施了前述一種行為,即以拐賣兒童罪論處。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侵害了被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人格尊嚴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被害兒童被拐騙後,處於行為人控制之下,處於被欺騙、任其擺佈的境地,失去決定自己去向的身體自由權,行為人將被害兒童當作商品出賣,損害其做人的尊嚴。而且極易引起被害人家庭離散,有時甚至家破人亡,其社會危害性極大。

孩子的出生對於父母來説都是想要用盡一生的精力來撫養的,實施綁架和拐賣的行為人不僅違反法律的規定,也是在道德上有很大欠缺。我們在平時宣傳積極向上的思想的同時,也要讓更多人知法懂法。身為家長,孩子在外出或在公共場合時也要及時關注孩子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