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犯罪的前科應當加重刑罰嗎
一、過失犯罪的前科應當加重刑罰嗎?
1、曾經犯罪,受過刑罰處罰。前科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實及受到的刑罰,常用於有前科,即以前因故受到過刑罰。有前科的人又犯新罪,如果符合累犯的條件,就構成累犯,要從重處罰。不符合累犯的條件的,如果沒有觸犯其他從重處罰的規定,一般不會被從重處罰。
2、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3、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4、特別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二、《刑法》第六十五條
1、【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構成累犯的應從輕處罰、不適用緩刑;如果不構成累犯,只有犯罪前科,一般不影響量刑。
2、第六十六條 【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三、過失犯罪屬於前科嗎
當然是屬於的。刑法上所講的前科,是指曾經被人民法院判處過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並且已經執行完畢的人又重新犯罪。有前科的人在原刑罰執行完畢5年之內再犯罪的構成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
綜上所述,曾經被人民法院判處過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屬於刑法上的前科,刑罰執行完畢的人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從重處罰,對於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或者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執行完畢再犯的,以累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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