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犯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結果犯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比如強姦罪、故意傷害罪等。想要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勢,如果只是輕微傷的,就不會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刑法中的結果犯有哪些?
結果犯是“行為犯”的對稱。又稱“實質犯”。是指犯罪行為必須造成犯罪構成要件所預定的危害結果的犯罪。即以發生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結果作為犯罪構成必要要件的犯罪。是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刑法中的結果犯有很多,如強姦罪、故意傷害罪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強姦罪中,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以上這些犯罪,都是以傷害結果為定罪依據的,要造成相應的法律後果,才能定罪,這就是結果犯。
三、結果加重犯的特徵
1、行為人實施了基本犯罪行為,但造成了加重結果,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行為人的行為還是一個。
2、行為人對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可能是過失(如《刑法》第132條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對加重結果至少持過失(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有可能持故意(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3、法定性:刑法就發生的“加重結果”(必須是加重“結果”,而不是“情節”規定了加重的刑罰。(即刑法除了規定基本罪的刑罰,還規定了加重結果的刑罰。刑法規定了兩個法定刑幅度)刑法如果沒有對某一加重結果明確予以加重評價,即使該結果實際發生,該犯罪也不可能是結果加重犯。
結果犯還有結果加重犯的相似之處在於兩者的犯罪都存在預定的犯罪結果,也就是實實在在發生了犯罪的行為的結果,結果加重犯是在原來的基本犯罪行為的基礎上加重了結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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