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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賣淫嫖娼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一、組織賣淫嫖娼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組織賣淫嫖娼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組織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組織他人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組織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六十一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組織賣淫行為的界定

組織賣淫罪中,實行行為是組織行為,即“控制他人賣淫”的行為。只有實施了具體的“控制他人賣淫”行為的人,才被稱為組織賣淫罪的實行犯或正犯;只是為“控制他人賣淫”提供物理性或心理性的幫助、協力行為的,只能被評價為協助組織賣淫。就協助組織賣淫罪中的“招募”、“運送”行為而言,如果不能證明相關情況,並不能控制賣淫人員從事賣淫活動,只是為組織者控制他人賣淫提供幫助、協力作用,是組織賣淫罪的幫助行為。

因犯罪分子利用非法手段來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應當根據是否存在控制的情況來進行認定,如果屬於婦女自願的那麼不構成嚴重情節的,但如果屬於強迫婦女賣淫的,那麼還需要按照情節嚴重的情況來進行判決和處理。

標籤:賣淫嫖娼 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