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刑事罪分類有哪些?
一、消防刑事罪分類有哪些?
包括有失火罪、縱火罪、違反消防管理罪等,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消防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一條 [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燬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氟乙酰胺、氟乙酰鈉、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製劑五十克以上,或者餌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五)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丟失、被盜、被搶或者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三、消防責任事故罪的司法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法律]:
《消防法》第四十條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可以並處罰款:
(一)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眾聚集的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的規定,擅自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羣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責令當場改正;當場不能改正的,應當責令停止舉辦,可以並處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的規定,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裝修、裝飾材料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並處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第四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處警告。營業性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並處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
(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的;
(二)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的。
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的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燬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或者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
(二)違法使用明人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三)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
(四)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
(五)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六)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埋壓、圈佔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罰款。
有第一款第二項所列行為的,還應當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應當強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四十九條 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羣眾疏散的義務,造成人身傷亡,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條 火災撲滅後,為隱瞞、掩飾起火原因、推卸責任,故意破壞現場或者偽造現場,尚不構成犯罪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警告或者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有違反本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消防的刑事罪名包括有很多種,一般只要產生了此罪名都可以用此法條來進行給予處罰,以於造在重大的事故一般就直接會進行判刑,所以,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讓當事人受到應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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