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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可以分為哪兩類?

集合犯指刑事法律把同種的數個犯罪行為集合成為一個犯罪。在刑法理論中,可分為三種:(1)營利犯。即以營利為目的,反覆實施同種的犯罪行為,依法律的規定僅構成一個犯罪。(2)常業犯。即無正當職業,而以犯罪所得作為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準備或者已經反覆實行同種類的犯罪行為。

集合犯可以分為哪兩類?

(3)慣犯。又稱慣習犯或習慣犯。即具有實施同種犯罪行為習慣的分子,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多次實施某一種犯罪行為。

常業犯

第一種為常業犯,指以一定的行為為常業的犯罪。就中國刑法的規定而言,屬於常業犯的集合犯是《刑法》第303條規定的賭博罪一種。詳言之,其構成要件是:1.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營利目的,意圖實施多次同種犯罪行為。“營利目的”,是指行為人實施該種行為主觀上是為了獲取錢財,但構成犯罪不以行為人實際獲取錢財為條件,只要出於營利目的即可。這是其主觀條件。2.法律規定以反覆實施同種犯罪行為為構成犯罪的必要要件。換言之,對這種犯罪來説,只實施一次行為,犯罪還不能成立,只有反覆實施同種犯罪行為,才能構成該罪。這是其客觀要件。所以,根據《刑法》第303條的規定:“……以賭博為業的”構成賭博罪的,如果偶爾賭博,不是以賭博為業的,則不構成犯罪;以賭博為業,數十次賭博,也只構成一罪。

營業犯

第二種為營業犯,指通常以營利為目的,意圖反覆實施一定的行為為業的犯罪。其構成要件是:1.行為人主觀上通常出於營利目的,意圖實施多次同種犯罪行為。所謂“通常”是説實踐中行為人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而反覆實施同種犯罪行為,但是,並不排除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的一次或者數次行為不是出於營利目的的可能性。雖然如此,也不影響集合犯的成立。所謂“營利目的”,是指行為人實施該種行為主觀上是為了獲取利潤,但構成犯罪不以行為人實際獲取利潤為條件,只要出於營利目的即可。這是其主觀條件。2.行為人反覆實施一定的行為並以此為業,但即使只實施一次行為,也可構成犯罪;實施了數個同種行為,仍然只能構成一罪。這裏所説的行為,必須是符合構成要件,能夠獨立構成犯罪的行為,如果數次舉動(行為)而實現的是一個犯罪構成的,是接續犯非集合犯中的營業犯。這是其客觀條件。

集合犯一般來説就是將多種犯罪行為集合成一個罪名一般來説,常業犯是屬於在賭博罪之中才通信的,而營業犯一般來説是反覆實施一定的行為為業的犯罪,從而導致一種罪名而進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無論是常業犯還是營業站,都會對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來進行量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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