夠成非法集資的條件是什麼?
隨着利率市場化的全面推廣、資金理財方式的日益多元化,居民個人對資金理財投資收益的期望和要求也越來越高,這也給一些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他們利用老百姓愛貪小便宜、追求高收益的弱點,打着集資理財等各種幌子,許以高額回報,謊稱資金安全,騙取居民手中的存款,一旦資金鍊斷裂,就會給投資客户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和惡劣的社會影響,那麼,夠成非法集資的條件是什麼呢?
相關法律中,涉及非法集資的罪名有二個: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一、涉及非法集資罪名的四個特徵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表現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上述四項條件的,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三、集資詐騙罪的行為表現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上述11類行為的,應當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夠成非法集資的條件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即: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或利用合法渠道、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回報、向社會公眾集資,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11項行為表現,集資詐騙罪的行為表現類似,但其主要目的是非法佔有集資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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