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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串通損害商業聲譽罪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我國刑法對串通損害商業聲譽罪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我國刑法對串通損害商業聲譽罪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給他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嚴重妨害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導致停產、破產的;

(2)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損害商業信譽罪與詆譭商譽行為的界限是什麼?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與不正當競爭中的詆譭他人商譽行為都是對從事市場交易的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侵害,具體表現形式相似,但二者存在本質區別:

1、行為主體。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行為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從事市場交易的商品生產者、經營者,也可以是普通的消費者;而不正當競爭中的詆譭商譽的行為主體限於參與市場競爭的商品生產者、經營者。詆譭商譽行為的主體較為確定,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因此,詆譭商譽行為的主體是參與市場競爭、從事相關市場交易活動的行為人,包括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主體相比較而言更為寬泛,不僅包括經營者還包括出於其他目的的非市場競爭的行為主體。

2、主觀方面。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主觀方面行為人是出於故意,其目的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動機多樣,既可以是打擊競爭對手實力,也可以是報復泄憤、貪圖利益等。詆譭商譽行為的主觀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行為人一般是出於競爭的動機。

3、行為性質與法律後果。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對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造成侵害的犯罪行為,要求行為必須給他人帶來重大損害或者造成嚴重後果,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詆譭商譽行為屬於經濟違法行為,只要一經實施,即構成違法,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和行政責任。

綜上所述,企業的商業信譽對其發展經營有重大作用,如果有不法分子串通損害企業商業信譽,給企業經營造成困難,導致重大經濟損失,企業可以要求追究對方法律責任。對構成犯罪的,法院處罰標準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以根據案情判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