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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入罪標準是怎麼樣的?

著作權入罪標準是怎麼樣的?

著作權入罪標準是怎麼樣的?

犯著作權案“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和“有其他嚴重情節”作了解釋。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可以認為,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立案:

1、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因侵犯著作權曾經2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兩年內又實施刑法第217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的;

3、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刑法第217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由此可見,構成本罪,必須達到“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標準。對於不構成犯罪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著作權法行政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侵犯著作權罪入罪標準的第1種情形,“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這裏的“違法所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指獲利數額,即銷售數額扣除成本後的數額。

侵犯著作權罪入罪標準的第2種情形,“因侵犯著作權曾 經2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兩年內又實施刑法第217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的”,應當立案追究。所謂“曾經2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是指單位或次及2次以上被人民法院判決、調解個人侵犯他人著作權,曾經受過2次或者2次以上的行政處罰,或者2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或者受行政處罰、被追究民事責任各1次以上。至於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的種類、具體時間以及2次被追究責任之間的時間間隔多長,均不受影響。但是,從最後一次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之日起,兩年內又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就應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侵犯著作權罪入罪標準的第3種情形,“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這裏的“非法經營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價數額乘以行為人經營的非法出版物數量所得的數額。非法出版物沒有定價或者以境外貨幣定價的,其單價數額應當按照行為人實際出售的價格認定。

侵犯著作權通常都是具有一定的營利目的,所以對於該罪的定罪就是按照所得的收益的數額來認定是否構成犯罪的,如果個人的經營數額達到了20萬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應當從重處罰。

標籤:著作權 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