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擔保公司屬於非法集資應符合哪些特徵?

一.擔保公司屬於非法集資應符合哪些特徵?

擔保公司屬於非法集資應符合哪些特徵?

非法集資形式多樣,但是具有一定特徵,符合該特徵即為非法集資。

根據《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不可以向社會集資。

國家規定: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為非法集資行為。即投資公司不能擅自集資

投資公司想要合法集資,必須遵守以下幾點

1 對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該《意見》認為只要企業不具備以借貸名義向職工和社會非法集資、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或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借貸行為等情形,應認定有效。

2 企業是否可以針對內部職工集資並用於生產經營?該《意見》明確只要企業未向社會公開宣傳的,則認定該借貸行為有效。

3 非金融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所需,向其他企業借款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借貸行為有效。

綜上所述:未經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批准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屬於非法集資。

標籤:非法 集資 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