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支付的利息是否受到保護?
絕大部分集資詐騙犯罪,都是以高額回報作為誘餌的。在集資詐騙前期,集資的一方通常會向受害人支付一筆利息,這也是作為詐騙的一種手段,以此吸收更多的資金。很多時候,這筆利息還是不小的數目,甚至已經超過了受害人投入的本金。那麼,集資詐騙支付的利息是否受到保護?下面我們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集資詐騙支付的利息是否受到保護?
當事人也是受害人,支付利息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騙取受害人(或其他人)的信任,支付的利息與被騙的數額差距極大,一般是不用追繳的。如果要返還受害人集資款,可以扣除其所得利息部分。
雖然《借貸解釋》第六條對民間借貸中合法的利息應予以保護作了規定,但因民間借貸與刑事詐騙犯罪之間存在着本質區別,在處理民事案件中所適用的上述規定並不當然適用於刑事案件的處理。筆者認為,刑事詐騙案件中被害人的任何利息均不能得到法律保護,這主要是因為民事債權人和刑事被害人在各自案件中所應承擔的法律風險不盡相同。
而對於刑事被害人而言,其往往為貪圖高息而草率信任被告人,不太去關注被告人是否是熟人,也不關注其信用度和資金的真實用途,而是在被告人所提供的虛假擔保、高額利息或回報等的引誘下,未多加思索地將其款項付給對方,他們最終就應當對其因貪圖高息而草率借款的行為承擔任何利息均不能得到保障的較高風險,這才能充分體現公平原則。
二、集資詐騙中的定罪數額是如何確定的?
依據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對個人或單位集資詐騙數額的新規定,現階段應按照以下標準對集資詐騙數額進行認定:
1、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
(1)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
(2)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2、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
(1)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
(2)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綜上所述,集資詐騙案件中的受害人往往是受高息回報誘惑,才決定將資金交給集資方的。支付利息也是詐騙的一種表現形式,筆者認為,集資詐騙支付的利息是不應該受到保護,如果一味的對利息保護,則不利於教育受害人。目前在司法實踐中,這部分利息如果和受害人損失相差太多,公安機關一般不會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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