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教唆盜竊是共同犯罪嗎
一、關於教唆盜竊是共同犯罪嗎
是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教唆他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如果構成了犯罪的,可以認定為共同犯罪,教唆犯罪的人是屬於教唆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教唆犯成立條件
1、教唆對象
關於教唆對象,存在兩種觀點:
極端從屬性説(共犯的成立以正犯具備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與有責性為條件)認為,教唆對象必須是有責任的人;
限制從屬性説(共犯的成立以正犯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為條件,不以正犯具備有責性為前提)認為,教唆對象可以是無責任能力的人,但必須是有一定規範意識的人,否則成立間接正犯(如教唆幼兒或者高度的精神病患者等缺乏規範意識的人犯罪)。
教唆對象必須特定,但不限於特定的一人,包括特定的二人以上。
如果唆使的對象不特定,則叫:煽動,不成立教唆。
由於教唆是使他人產生犯罪的決意,故在被教唆者已經產生犯罪決意的情況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幫助犯。
2、教唆行為
教唆行為必須引起他人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的意思(不等於犯罪故意),進而使之實行犯罪。
故意教唆他人實施過失犯罪的,成立間接正犯。
教唆方法不限,但不作為方式不能構成教唆行為。如果威脅、強迫導致被教唆者完全喪失意志自由的,成立間接正犯。
教唆行為不要求對具體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等作出指示,但教唆行為必須是教唆他人實施較為特定的犯罪行為,即使該犯罪的對象還不存在,而是以出現對象為條件的,也是教唆行為。
按照限制從屬性説,共犯的成立是否要求共犯對正犯故意具有從屬性,存在肯定説和否定説的分歧。
3、教唆故意
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實施不可能既遂的行為,是未遂的教唆:如果教唆者所教唆的行為是不能犯,則不問教唆者的故意內容如何,均不成立犯罪;如果教唆者所教唆的行為是可能導致結果發生的未遂犯,則需要判斷教唆者是否具有教唆犯罪的故意。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叫做他人來進行犯罪行為的,如果構成了犯罪事實的話,那麼就可以認定為共同犯罪而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就是屬於教唆犯案,需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共同犯罪是刑事犯罪上比較常見的一種類型。
-
搶奪國家機關證件罪判刑規定是什麼?
一、搶奪國家機關證件罪判刑規定是什麼?搶奪國家機關的證件的,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
-
使用誤收的假幣怎麼定性
一、使用誤收的假幣怎麼定性把假幣當做真幣誤收,後來並沒發現是假幣,在購物時當真幣繼續使用,因其主觀上沒有使用假幣的故意,因而不構成犯罪。但是,誤收假幣而後故意使用,其實質上仍是一種行使、使用的行為。對誤收假幣後故意使用的行為,除主觀惡性小、情節輕微、數額...
-
取保候審保證人沒有履行義務如何處理
一、取保候審保證人沒有履行義務如何處理人民檢察院發現保證人沒有履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義務,應當通知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對保證人作出罰款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證人的刑事責任。具體的義務如下:(1)監督被保證人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2)發現...
-
因前罪而構成本罪是否為累犯
一、因前罪而構成本罪是否為累犯認定累犯時,前罪和後罪需要獨立的,如果後罪是因為前罪而構成的,不屬於累犯,後罪屬於漏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