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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法院的罰金與量刑是多少?

信用卡詐騙法院的罰金與量刑是多少?

隨着我們的社會生活的發展,信用卡已經越來越普及,使用信用卡的同時,相關的問題也開始出現了。許多不法分子開始進行信用卡詐騙。這種違法行為被發現後,一般會被法院進行判決。在法律規定中,信用卡詐騙法院的罰金與量刑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呢?

法院在實際操作中,如果需要判處罰金,提前會與你溝通,如果你同意繳納的話會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解釋》第六條第一款明確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的主要構成要件,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作了解釋,以區別於善意透支行為。

第二款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規定了具體定罪量刑標準。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了“惡意透支”數額的認定以及在判決宣告前和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問題,既嚴格控制刑事打擊面,又突出刑事打擊重點,充分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罰金作為一種財產刑,只能執行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執行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後有的財產。如果犯罪分子沒有錢款,可以對其擁有的合法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措施,用變賣、拍賣的錢款折抵罰金。如果犯罪分子有足夠的財產,其家屬沒有必要申請緩繳,可以直接將其財產變賣繳納罰金,法院也可以直接劃撥或者變賣;如果犯罪分子沒有財產,其家屬沒有義務為其繳納罰金。因此,申請緩繳罰金,請考慮有沒有意義?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罰金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繳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根據司法解釋,這裏“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災禍而喪失財產;罪犯因重病、傷殘等而,或者需要罪犯撫養的近親屬患有重病,需支付鉅額醫藥費等,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司法解釋還規定,具有上述減免事由的,由罪犯本人、親屬或者犯罪單位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審查以後,根據實際情況,裁定減少或者免除應當繳納的罰金數額。

作為一個合格的公民,在生活中我們要違法行為保持距離,信用卡詐騙法院的罰金和量刑,這既是一種對違法行為處罰的規定,也是對自我行為的一種勸誡,不能做違法之事。信用卡詐騙不僅是有罰金等方面的處罰,同時也對自己的信用額度有消耗,因此,在使用信用卡時,要做到合理合法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