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的起訴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可以嗎?
一、重婚的起訴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可以嗎?
1、民政局婚姻登記錯誤,造成重婚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婚姻登記行為。
2、婚姻登記行為撤銷後,婚姻關係自行解除,不需要再提起民事訴訟。
3、當然,無效婚姻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等問題,仍然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來處理。
4、對於一方涉嫌重婚的,可報警或者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來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二、重婚的法律後果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於1994年12月14日在《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後,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
2.與配偶登記結婚的,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實婚姻掛上了鈎。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重婚行為的認定,應當基於實際的重婚事實而定,但也有可以存在民政部門在辦理時出現錯誤導致的,這種情況下應當由相關人員承擔責任,並對重婚的行為進行更改,否則是需要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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